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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我国轴承反倾销的回顾与思考
[ 2008/9/5 11:01:57 ]
提到国外对我国反倾销,一直是我们一个沉甸甸的话题我国是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轴承又是重灾区之一,仅美国对中国轴承的反倾销调查就遭受三次指控。巴西、俄罗斯、印度各一次。
一、 美国对我国轴承反倾销的回顾
1、 美国发起对我国圆锥滚子轴承反倾销调查
此案是于1986年9月19日美国铁姆肯轴承公司提出诉讼而立案的,经过美国商务部来华对洛阳轴承的核查,确认没有倾销。原告对此判决不服,于1989年 5月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状告美国商务部判决错误,美国商务部又重新核对资料,于1990年1月19日作出终裁:对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系统(CMEC)公司征收4.69%反倾销附加税,香港白马公司征收0.91%反倾销附加税,对其他公司以加权平均方法确定征收2.96%反倾销附加税,反倾销附加税从 1985年5月起补征。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裁定的反倾销附加税执行届满一年之后,只要利益双方其中一方提出重新核定倾销幅度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就可做出复查决定,根据原告铁姆肯公司的要求,美国商务部于1990年8月来华对此案进行1989—1990年度复查。
对这次复查,中国的应诉企业作了充分的准备,除准备应诉材料之外,还特别准备了各应诉企业独立经营,不受国家控制等证明文件,要求对各应诉公司分别裁决。经过据理抗争,美国商务部接受了这一合理要求,对各公司分别裁决。复查后的倾销度除吉林CMC公司之外,所有应诉企业都是零倾销度,或接近零倾销度,更重要的是得到对应诉企业分别裁决的承诺,这对中方十分有利。
美国铁姆肯轴承公司蓄意将中国圆锥滚子轴承挤出美国市场,此案至今仍未结束。现美国政府决定将海关收取的反倾销税返还给原告,为此,原告铁姆肯轴承公司获得巨额补贴,美国政府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WTO游戏规则的,已引起不少国家反对。
2、 美国对中国第一次球轴承反倾销案
1991年3月11日,美国托林顿轴承公司提出对中国球轴承进行反倾销的诉讼。中方在原告未正式提出诉讼以前,已聘请了律师,准备了详实的抗诉材料,其中包括原告财务盈利数据,经听证会的申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3∶2的多数,认为对美国相关工业未造成实质损害而未能立案。
原告托林顿轴承公司不服,状告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院判决维持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
原告于1992年又联合铁姆肯公司上书美国政府,要求用301条款对中国轴承制裁。当时出于美国商务部正忙于全球性钢铁反倾销案,以后又由于美国政府换届等原因,无暇顾及未能立案。
3、美国对中国最近一次球轴承及其零部件的反倾销案 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制造协会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提交对中国球轴承及其零部件进行反倾销的诉讼申请。商务部2002年3月25日开始调查,4月26日做出构成倾销的决定,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做出了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损害的决定从而正式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美国商务部于 2002年10月1日做出初裁:新昌皮尔的倾销度为2.39%,万向集团公司的倾销度为39.9%,慈兴集团公司为32.69%(以上三公司各自聘请律师分别应诉),对于其他45家集体应诉企业,实行统一反倾销税率22.99%。对于未应诉的企业,包括境外的转口企业,美国商务部依据原告提供的材料,确定倾销度为59.3%。
初裁一经公布,立即引起进口商和中国应诉企业大哗,要求美国商务部公开计算倾销度的方法和数据。美国商务部在进行核对时,发现计算上错误。于10月15日重新公布了修正后的初裁:宁波慈兴集团公司从原来的32.69%改为2.32%,万向集团公司从原来的39.93%改为2.5%,新吕皮尔公司从原来的 2.39%修正为7.11%,但初裁错误不超过5%,所以仍然按原公布的2.39%对待。对于集体应诉的45家企业,实行统一的加权平均反倾销税率2. 41%。对于未应诉企业,包括境外转口企业,美国商务部仍然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裁定倾销率为59.30%。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及听证会,美国商务部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终裁:宁波慈兴集团公司倾销率为0.59;万向集团公司倾销率为7.22%;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倾销率为8.33%;对集体应诉的45家企业,实行统一倾销税率7.8%。对于未应诉企业,裁定倾销率为59.30%。依照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商品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存在倾销: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存在损害:被指控商品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终裁还须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后两上条件作出决定。经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和终裁听证会,2003年4月3 日国际贸易委员会以4∶0投票决定否决存在损害,至此,由美国轴承制造协会诉讼的中国球轴承及其零部件反倾销案不成立,中方取得全面胜利。
二、 中国轴承屡遭反倾销指控的思考
1、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其成员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一项主要措施,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关税的降低,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不少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大,反倾销、反补贴,保护措施必将成为世界各国频繁采用的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的有效手段,这也是中国轴承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之一。
2、中国轴承工业的高速发展,激化了中美贸易的摩擦。1979年中国轴承产量是18027万套,产值121982万元。到2002年增长到28亿套,产值296.9亿元,年均增长12.6
7% 和14.96%。1991年中国轴承出口1390万美元,到2002年增长到74439.5万美元,年均增长18.61%。美国是中国轴承出口第一大市场,1987年我国轴承对美出口仅237.48万美元,到2002年增长到16281.7万美元,年均增长18.42%,这样的发展速度为世界所罕见。美国托林顿轴承公司曾说:“中国轴承发展如此之快,我们的出路何在?”他们指控中国轴承倾销,就是想把中国轴承挤出美国市场。
3.国出口轴承秩序混乱。随着生产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制造成本逐年降低,形成在国际市场上较好的竞争力,但是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低价竞销,压价抢单时有发生,使价格一降再降。1990年我国驻美国使馆致电国内有关部门呼吁:“目前,我国轴承出口处于分散、混乱状态,这种各行其是的状态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否则会把我国在美国轴承市场搞跨”。目前,中国轴承出口价格大致相当于国际市场价格的1/2—1/3左右,这不仅使我国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还授柄予人,给人家指控中国倾销提供依据,应引起我国出口企业认真思考。
4、中国在加入WTO时,权衡利弊,承诺了15年内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美国对我国反倾销中,充分利用了这种不平等待遇,给我们反倾销应诉带来极大困难。常听到企业讲:“我们出口盈利空间很大,我们不可能倾销。”但是在反倾销时,在计算你的成本是否高于你的“正常价格”时,他把你看成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使用国内人民币价格核算,而是用替代国的价格核算你的成本,至使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处于不利处境。鉴于这种情况,呼吁政府有关部门,据理力争,还我们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本来面貌。另一方面,呼吁出口企业,在制定出口价格时,要事先考虑这一因素,以免在受到反倾销时,裁定过高倾销幅度,使经过千辛万苦开放的市场毁于一旦。
5、对最近一次美国反倾销案,3家企业聘请律师应诉,另有45家企业联合聘请律师应诉,其余众多出口企业未应诉。受到反倾销指控,是积极应诉还是消极回避,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成熟的标志。假如不想退出这一市场,不想把多年苦心开发的市场拱手相让,就必须应诉,不管原告在诉讼书上是否有你这个企业的名字,因为反倾销反的是某种商品,而不是某个企业,假如不应诉,美国商务部就会用已经掌握的资料计算在你的头上,这个“已经掌握的资料”往往就是原告提供的资料,这就从根本上失掉胜诉的希望。对我国球轴承反倾销案,美国商务部中未应诉企业裁定倾销度为59.3%,就是使用了原告提供的材料。
有人对美国反倾销法中的“日落条款”抱有幻想,美国对我国圆锥滚子轴承反倾销案已有十几年之久,也未争取到结案,即使争取到结案,失去五年之久的市场,原有的进口商也早已另结新欢,市场份额被抢占一空。
有人认为应诉未必能胜诉,还有人认为律师费太高。反倾销案风云莫测。谁都不能保证出师必胜,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只有应诉才有胜诉的可能。律师费用确定很高,慈兴集团、万向集团、新昌皮尔都花费了巨资聘请律师,他们之所以不惜费用,算的是不应诉会失掉市场的大帐。还有如果联合应诉,费用按出口额分摊,费用也就相对降低了。
当然,对于那些出口小户企业,特别是那些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外贸小户,不应诉也许是好事,因为这些小户外贸企业往往是造成出口秩序混乱的主要因素。
6、应诉企业,要理直气壮地通过律师申诉自己是市场经济企业,企业和政府之间除缴纳税收之处,别无关系,即使争取不到完全的市场经济待遇,也要争取到自主经营或与政府无关的待遇,特别是民营企业,这方面有更大的抗争优势。
7、最近一次美对华球轴承反倾销案,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决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损害,而判定此案不成立,但原告不会甘心的。回顾圆锥滚子轴承反倾销案,及第一次球轴承反倾销案,美国原告都曾经有过动作,对此应该保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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